回应关切

关于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8-09-05 作者: 来源: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点击: 次 字体:【

  你好,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16〕650号)文件: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免收;(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三)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五)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六)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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