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服务对象 |
主管部门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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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 |
条款内容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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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变更登记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一)变更办公地址;(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
国人防〔2013〕227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省人防办 |
省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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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延续登记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
国人防〔2013〕227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省人防办 |
省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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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机构入川从业备案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
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 |
国人防〔2013〕227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省人防办 |
省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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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延续登记 |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 |
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
国人防417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省人防办 |
省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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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变更登记 |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 |
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
国人防〔2013〕417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省人防办 |
省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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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外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许可资质单位入川从业备案 |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七条 |
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
国人防〔2013〕417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省人防办 |
省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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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二十八条 |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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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市、县级人防部门 |
市、县级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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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第八条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市、县级人防部门 |
市、县级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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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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