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意义
(一)统一准入要求。通过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可在全国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打破区域限制,有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
(二)统一管理体系。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标,确保全国检验检测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统一人员要求。对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专业检测技术人员的条件提出要求,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化水平。
(四)统一检测目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检测项目目录,实现检测内容全国统一。
(五)统一检测规范。强调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六)统一信息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便利社会查询及开展社会监督。
(七)统一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相互配合、协同联动,维护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测市场秩序,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0条。
(一)目的。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
(二)定义。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三)资质认定要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1.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
2.技术和质量负责人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从事防护门等防护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应涵盖机械类、力学类、土木类、材料类3个以上专业,每个专业至少1人,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中级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2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应涵盖机械类、力学类、土木类、材料类、电气类等相关专业。从事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滤毒与净化等防护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机械类、材料类、电气类、化学类、环境类不少于其中3个专业、每个专业至少1人,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2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涵盖机械类、材料类、电气类、化学类、环境类等相关专业。总人数的80%检测人员应在本机构从业不少于3年,以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为准。)
4.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的专业内容包括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等。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测项目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
三、复检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检验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共同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四、利益
检验检测机构与所检验检测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不得有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转包分包
检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分包。
六、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