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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48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18-09-13 作者: 来源: 点击: 次 字体:【

川人防办函〔2018〕41号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对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482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郑学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议》(第482号)收悉。经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商办理,现答复如下:

国家一贯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原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都对此作出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我省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宜宾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出台,对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部分市县的总体规划文本中有专章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目标、要求、策略、规模、重点区域、规划布局等内容提出指引,从而强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统筹力度。成都、南充等市相继出台了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规定,《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函〔2017〕211号)、《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府发〔2014〕3号)、《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达市府办〔2017〕4号)、《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的批复》(乐府函复〔2016〕6号)、《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都强调政府对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的主导和调控作用,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统筹规划的原则,全面规定了地下空间的规划、供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建设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政策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所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工程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进行竣工验收,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可以办理产权手续。

同时,川府发〔2008〕47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也明确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内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高度重视地下地上设施统筹,始终强调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从2015年开始,全省大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着力解决“马路拉链”的问题,推动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利用。2016年3月,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5号),对规范城镇地下空间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作出了明确规范和要求。

国土资源厅按照《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7〕104号)的要求,指导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下空间土地供应工作,对于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使用地下建设用地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工业、仓储、商业等经营性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支持和鼓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供应、登记等管理制度措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工程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属于国家立法权限。依据全国人大的工作规划,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经纳入了立法计划,预计将对人防工程产权作出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代表提出的五个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管理、监督、指导,以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联系人:闫红 联系电话:8545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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