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1-21 作者: 来源: 点击: 次 字体:【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我办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现将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变更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省人防办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3

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注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省人防办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5

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

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申请人自持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7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持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8

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自持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9

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自持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10

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申请人自持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11

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省级

社保系统自主打印

12

设计单位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延续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1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省人防办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14

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执业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社保证明在社保系统自主打印

15

非注册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社保证明在社保系统自主打印

16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记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打印

17

人防部门颁发的丙级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注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省人防办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18

人防部门颁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注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省人防办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19

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变更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20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省人防办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21

工商核准变更证明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申请变更法人或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本条。人防监理资质技术负责人应为人防监理工程师)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社保证明在社保系统自主打印

23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中住所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不动产登记机构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24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记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打印

25

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变更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26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省人防办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27

工商核准变更证明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28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申请变更法人或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本条。人防监理资质技术负责人应为人防监理工程师)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社保证明在社保系统自主打印

29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中住所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不动产登记机构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30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记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打印

31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33

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

省人防办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34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社保证明在社保系统自主打印

35

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

申请人自持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36

营业执照中住所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37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记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打印

38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3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40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社保证明在社保系统自主打印

41

营业执照中住所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42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法第十八条

省人防办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43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44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45

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社保证明在社保系统自主打印

46

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

申请人自持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47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单位验收意见的资料)

申请人自持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48

营业执照中住所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49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记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打印

50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延续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省人防办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51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52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53

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社保证明在社保系统自主打印

54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单位验收意见资料)

申请人自持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55

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

申请人自持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56

营业执照中住所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57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记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打印

58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省外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许可资质单位入川从业备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59

国家人防办颁发的甲级设计许可资质证书

国家人防办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0

驻川办公场所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1

驻川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社保部门及社保编号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2

驻川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名称、注册证明及注册起始时间,高级职称名称、联系方式、社保部门及社保编号

申请人自持、社保局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3

企业营业执照

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机构入川从业备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级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5

人防监理甲级资质证书

国家人防办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6

入川人员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原件核对后归还),聘用劳动合同、身份证

申请人自持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7

入川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

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8

承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监理业务的证明材料

承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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