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办不再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备案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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