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办不再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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